我對我老爸向來沒什麼好感,到了現在最多只剩下”責任”而缺了親情。

我爸在我3歲時第1次搞外遇,被我媽知道,帶著我&我妹去”示威”,女方離開。

 

在我國1升國2那年暑假帶我&我妹去游泳池游泳,第1次要求是”要我過去”,

我游過去了,但是我體力也耗盡了,但是他又要求我游回來,

我說:我沒體力了。

他說:我叫你游回來,不然你就別回家了。

然後我到最中間、最深的地方因體力不支,差點溺水,旁人要救我,

我爸還拒絕旁人的幫助!那時我僅憑對我爸的恨意游回岸上,事後我質問他,

他還笑著對我說:有嗎?

直到我升到高職,才知道我爸幫我辦保險,受益人是他,

我就決定,我還他”生的恩情”。

 

在我高1升高2那年暑假我感冒了,我爸拿成藥給我,我不疑有他就吃了藥,

結果隔天”溶血”呈現彌留狀態差點死掉!然後我妹剛好看到卻叫救護車,

我才撿回1命,住院時只有我媽來看我,我爸呢?打電話來,

說:我在加班,沒辦法去看你。

我想:你媽的放屁!電話那頭聲音吵雜,還有碰杯的聲音,加班加到餐廳應酬?

   是想逃避刑責吧?

那時,我又恨上我老爸,我發誓:”我還你養育我的恩德”。

 

到了我4技大1升大2那年暑假時,我老爸他因”土城看守所”的事得憂鬱症,

又因動用宮廟公款玩股票,怕法律追溯而被凍結帳戶,就搞自殺,

第1次在職員宿舍,被我妹&他同事所救,同時我妹從我爸的手機查到他又搞外遇了!

第2次在家裡拿菜刀往自己心窩刺,那時我在家,真的很不想救他,

可是我知道法律有1條:若不能證明有不在場證明,則為”不做為犯罪”,

           意即”見死不救”。

所以我只好救他了,但是同時,他也欠我1條命了。

 

我媽跟我說:我爸曾經問我媽:是否要把”小邦”放生?

我聽到後..心涼了,”小邦”是我親弟弟,也是他親兒子,

縱使他不正常、自閉兒,但他好歹是我爸的兒子,而且居然使用”放生”這個詞!

是把我弟當畜牲嗎?我弟他完全沒有自我謀生的能力阿。

 

我知道這樣做很傻、蠢、呆、笨!但是我能如何?法律就是如此。

我常常想:犯罪不代表罪惡,罪惡也不代表犯罪。

 

法律有1條:殺親生父母為絕對死刑。

那若是父母欲致親生子女於死呢?若子女為自我防衛而殺了親生父母呢?有錯嗎?

雞將被人殺了,都會回頭啄人的手,試圖脫逃,何況是人呢?

國外也有母親殺了自己小孩來吃的案例。

所以我認為”只要是為了自我防衛,那麼不論殺了任何人都不應受罰,

同時不得留下檔案”。

 

還有,結婚既然神聖,為何依舊有外遇?性愛既然骯髒,為何還要”結婚生子”?

為何還有那麼多人喜歡做愛?甚至還”公開討論”!

法律只會罰牛郎&婊子,為何不罰男女嫖客?需知,唯有需要,才有相應的行業產生。

 

法律若只故到”人情”則永遠有”不合理性與漏洞存在”,

所以法律應以”理為主,法為輔,而無情”。

”情”擺前面的,永遠是有罪的人為自己與身邊的人的1種”逃避負責的藉口”。

 

法要寬鬆,刑要嚴,所以可以以”不人道的方式行刑”,

方可做到”殺雞警猴”的效果;為其開脫者,必與”有罪者掛勾”,應1同處份。

 

這次卻是我老爸搞外遇,剛開始是我妹說聽到我老爸手機的對話,我還不是很相信;

然後就是我媽看到我老爸的手機有女人傳的簡訊,我開始懷疑;

直到最近我媽質問我爸:外面是否有女人?我爸說:有也是妳逼的!

好吧,確定了,我爸有罪,所以我跟他打起來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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